【媒体平台】中国财经报,2022年12月6日(第8版)。
【作者简介】王宝顺,经济学博士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威尼斯wns.8885556教授,税务系副主任,硕士生导师,税务师,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领军人才。
【主要观点】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,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元宇宙等成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途径和驱动力。但也必须认识到,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增值税在地区间的横向公平分配带来冲击,这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部门关注的焦点。在影响增值税横向分配的众多因素中,现行增值税制度所采用的“生产地课税原则”最为关键。
增值税课税地原则可分为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。从税款贡献上看,这两个课税地原则下征收的税款并没有显著差异,而从经济学理论上看,消费地原则和生产地原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,在充分竞争性市场中,前者将在给定税收辖区内所有企业置于平等的竞争地位,后者将不同税务管辖区内的消费者置于平等的地位,前者能够实现“生产效率”,后者能够实现“交换效率”,理论上两个原则可以实现统一。但在现实中,由于地区间存在“边界”,不同辖区都有自身的税收利益要求,从公平的角度看,实行消费地原则更为恰当。
从生产地原则改为消费地课税原则,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:一是交易业务发生的识别。二是买方税务状况和物理位置的识别。随着“金税四期”和智慧税务建设的加快推进,我国税收征管能力持续提高,实行消费地课税原则基本具备了现实可行性。
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下,实行消费地原则也有助于地方产业布局,有助于地区间均衡协调发展,有助于国内统一大市场建立,更有助于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、支柱性、保障性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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